NGO

源起
表面上看來,「非政府組織」(non-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、簡寫為NGOs) 是一種負面定義的名詞,顧名思義,也就是指「政府以外的組織」。事實不然,它有更積極的意義,除了代表對於以國家(就國際舞台)、以政府(就國內政治)為中心的傳統途徑表達不滿以外,還希望以草根百姓透過非政府組織的參與,來建立足以與國家相庭抗禮的國內的、以及全球性的「公民社會」(civil society),終極目標是民主政治的體現。

非政府組織除了關心國內政治的運作,有些更是跨越國界、活躍於國際舞台,前者稱為單一國家的非政府組織,譬如美國的「自由之屋」(Freedom House),後者則稱為「國際非政府組織」(international non-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、簡寫為INGOs),譬如「國際特赦協會」(Amnesty International)。根據聯合國經濟暨社會理事會 (ECOSOC),非政府組織必須接具備某些基本條件,除了支持聯合國所揭櫫的目標外,還必須非營利、非暴力、非政黨、非經政府間的協議而設立、以及不刻意干涉某國的內政。當然,最狹義的非政府組織是指社會運動組織。

不管是國內、還是國際性的非政府組織,它們成功的最大前提是自主性,也就是說,不能被人間懷疑是某個特定國家的馬前卒。此外,非政府組織必須作決定,到底是要在現有的國際組織架構下運作,因此,也就先要有覺悟,自主性勢必會大大受到侷限,甚至於向各國的特定目標低頭;相對的,也可以選擇在國際非政府組織的圈子內出聲,不用擔心自我設限、或是訴求被閹割。當然,兩個策略如何取得平衡,還要看這個組織的專業能力、以及資源的多寡。

發展概述
台灣從1950年起是一個接受世界NGO 援助的國家,但從90年代以後到今天21世紀我們變成一援外者,台灣的非政府組織也從本土化進入到區域化,甚至於國際化。台灣光復初期沒有所謂的NGO,可能有一些慈善單位,但當講到NGO-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時,是指跟政府沒有隸屬關係,它們不是政府的附屬單位或外圍組織。在一些不自由的國家,例如中國大陸、越南一些半官半民的組織都不能算是真正的NGO。 NGO 有一個很重要的特點就是自主性,自主性並不等於或只限於抗爭,雖然80年代台灣NGO 的發展具有相當的抗爭色彩,也就是具有社會運動性質,顯示其具有獨立性與自主性。

從光復初期至60年代,台灣的NGO都沒有自主性,當時一些基金會、協會,大都是有錢人做善事,所謂「員外」作善事,發發米或發發棉被。這些跟我們今天講的NGO可不一樣,即使當時有一些人民團體,也都是國民黨的組織細胞,或是黨團的外圍組織, 所以50、60年代時,換言之台灣並沒有真正的NGO。如果有一些非隸屬政府的團體,大多由外國移植到台灣,所以稱第一個階段為移植期。另外還有一類移植型團體,它們不是做善事,而是「俱樂部型式」的組織形式, 像青商會、扶輪社、獅子會等,都屬國際性非政府組織,沒有甚麼政治色彩,只有中產階級和社會精英分子可以參加。這些人不會談要民主、要改革,每個月聚會一次,捐個錢並學習民主程序,對後期民主發展是有貢獻的。由於當時是非常低調,所以稱為移植型雛形中產階級俱樂部, 到了後期有些這類的俱樂部也變成具有改革色彩。但現在我依然看到許多是在作善事的,例如獅子會就喜歡每個社區送一個時鐘,穿制服照個相,他們雖有成績,但對社會的大改革倒是無顯著影響。所以第一階段是附庸的、無自主性的、移植的、休閒性的、俱樂部形式的NGO。

廣義的NGO,只要不直接隸屬於政府的都是,但直接隸屬於政府的,如婦女會、婦工會等就不算是NGO。它們也算是組織,主要效用在控制社會,但跟所謂NGO具有自主性、改良性、社會參與性是不同的。

NGO可以分成兩類,一是財團法人的基金會,另一是社團法人的會員制協會。在1980年之前要成立社團法人並不容易,直到人民團體組織法通過,才算正式開放。NGO範圍可以從同學會到環保聯盟、世界展望會等,其性質也可能重疊和變化,可能一面服務,一面抗爭,也可能原為服務,後轉為抗爭;或原為抗爭,後轉為服務,它們的做法隨著時代而改變。

到了80年代,所謂附庸型、移植型的都改變了,可以說是台灣NGO發展的黃金時代。今天台灣三十幾個基金會中,有2/3至3/4是成立於1980年代。因為經濟的富裕,人民行有餘力,感到社會有改良的必要,而且新的社會問題政府無法獨力解決,需要人民力量與社會組織的服務。 一個社會結構具有三股力量,第一股力量是政治力,代表者是政府、法院、軍、警;第二股是企業,代表經濟力、財富;1970年以前,政治力當道,1980後社會開始浮動,代表的是民間力量,正是所謂第三股力量,而NGO即屬之。

NGO以非營利為目的,所以亦稱為NPO-NONPROFIT ORGANIZATION ,它可以有收入,但不可分紅。許多企業成立基金會,例如洪健全基金會為聲寶公司所贊助,但並不隸屬於該公司,也不應以營利為目的。

台灣在80年代之後,除了政治力、經濟力,還有民間社會力的成長。NGO受惠於社會財富的累積,窮國要有NGO是很難的,一些非洲及東南亞國家也有NGO,但經費來自國外或聯合國。當他們必須要急於本土化時,我國反而開始全球化。

我們全球化及參與國際活動的困難,在於我國政府不被他國承認。這是弔詭的,因為NGO代表的是社會,而非政府,所以在國際社會上我們必須力爭。 NGO照說不必代表政府,也就是說它應該沒有政治代表權的問題,但國際政治的現實卻仍然賦予過多的國家代表權的色彩,說來這是矛盾的,因為NGO是代表社會人民福祉,不是代表國家政府。當然我們多做點事,是有助於政府推動外交,但由於我們的處境艱難,情況特殊,最近由外交部內部成立了一個 NGO委員會,說來也有一點弔詭。但如果政府真的能夠看重NGO,我當然也樂見其成,在國際上,NGO雖不代表政府,但的確可以協助政府進行一些國際社會的改良工作。

到了90年代,台灣的NGO開始有區域化、全球化的趨勢,國際議題逐漸受重視,例如環保、婦女、勞工、人權等問題,許多新興問題開始以全人類的觀點加以看待。如果一國政府危害其兒童、環保、婦女、勞工、人權,他國的NGO,或是國際的NGO就會加以干預,例如台灣的生態和動物保護問題、中國的人權問題就受到國際批評。

關於NGO對國內社會的貢獻,以921地震為例,許多民間團體投入救災,但其中許多後來都撤退了,一開始約有260幾個,到今天只剩30幾個,大多是宗教團體,而且本身必須擁有較多資源。所以我們也在其中看到許多不健全的NGO。

最後談到NGO的功能,首先是直接服務的功能,例如殘障、學前教育、消費者保護等,直接對政府無法提供服務的對象提供服務;第二是具有提醒政府注意新議題的功能;第三是NGO提供更多社會參與的管道;第四是要求政府進行有關社會政策及制度的改革,例如消保法、兒童福利法等皆為民間團體推動而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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NPO

A.意義
一些普遍存在於我們生活周遭的組織,諸如:各種公益團體、學術研究組織、醫院、各種類型的基金會等不以營利(non-profit)為目的之組織,稱之為「非營利組織」或「第三部門」(the third sector)。
學者有關非營利組織之定義,意見頗為分歧,Thomas Wolf認為非營利組織為那些合法組成的非政府實體,在國家法制下,組成慈善或非營利的法人團體,以公共服務為目的,並根據稅法而給予免稅的條件。

B.特徵
非營利組織除了「非營利」之特徵外,還有許多與一般民間企業組織及政府官僚組織不同之處:

  1.正式組織
     非正式組織必須有某種程度的制度化,非營利組織必須同時得到國家法律的合法承認;這種法人團體才能為了團體的託付訂定契約和保管財務。簡言之,非營利組織必須向有關官署辦理登記並取得成立許可證書者,亦即具有法人資格者。

  2.民間組織
     非營利組織必須與政府區隔開,即不是政府組織一部份,也不由政府官員充任的董事會所管理。亦即非營利組織在基本結構上必須是民間組織。

  3.非利益的分配
     非營利組織並非專為組織本身生產利潤,非營利組織在特定時間內聚集利潤,但是要將其使用在機構的基本任務上,而不是分配給組織內的財源提供者,這是非營利組織與其他私人企業最大不同之處。

  4.自己治理
     非營利組織能監控他們自己的活動,他們有內部管理的程序及章程,除受政府相關法令的約束外,不受外在團體的控制。

  5.志願性團體
     非營利組織包括某些程度的志願參與機構活動的導引或事務的管理,特別是志願人員組成負責領導的董事會。

  6.公共利益屬性
     非營利組織為公共目的服務,並提供公共財(public goods)。因此,組織的目標在關心成員本身的非經濟性興趣。
  7.組織收入依賴募款能力,而非組織績效
     非營利組織的資金來源較少依賴顧客,主要的資金來源是捐贈;而組織收入係根據組織募款之能力,並非其服務績效。
  8.服務取向、行動取向
     非營利組織多直接提供服務予服務對象。 

  9.扁平式組織、層級節制少
     非營利組織本身為一正式組織的架構,但其相較於其他正式組織(政府組織或私人企業組織)而言,其組織層級通常較少或甚至全無層級節制體系。因此,非營利組織多具有高度的彈性(flexibility)的特性,能迅速做出決策,並能因應環境而做適當改變。 

  10.低度手段理性與高度團結一致
     非營利組織在組織原理上,存在著低度手段理性與形式化及高程度的團結一致,與直接交易形式。

(三)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扮演之角色

  1.發展公共政策
    非營利組織廣泛地運用影響力,塑造政府的決策,對於長程政策,尤能持續地研究並分析,並提供資訊與觀點,具有釐清並協助地方,區域及全國性公共事務的功能。

  2.監督市場
     在政府或立法委員無法充份發揮功能的範圍內,非營利組織即可扮演市場的超然監督者。在許多方面,非營利組織可以直接提供選擇方案,並成為其他方案的評比標準。

  3.監督政府
     政府最根本的限制是在於組織上的限制。雖然組織內部有制衡的作用,但難保公正無私。非營利組織則不斷刺激民主政府與社會公民,使政府與公民在「社會責任」下能夠表現得更好,更關心並投入社會的服務。

  4.提供政府不能提供之服務
     有些領域,例如宗教性的非營利組織能提供人們心靈的歸屬,強化社會道德的價值,並有穩定社會的功能,而這是政府不能做到的。

  5.支持地方利益及少數團體
     對於多數決或偏見所排斥的社會運動及公共利益,非營利組織都能給予支持。而政府高層決策在決定地方事務上,往往缺少決策判斷之基礎。相反的,非營利組織卻能在小規模的問題上,更具敏感、效率與運作能力。 

  6.創造新的想法與變遷
     政府部門習以現有的策略解決問題,不易採用新的問題研究方向與分析模式。非營利組織在沒有選民壓力的情況下,得以不斷獲得充份的機會與經驗,而成為新理念的開拓先鋒。

  7.溝通各部門
     由於非營利組織不具有政府型態與不營利之特性,非營利組織更能協助溝通政府部門與企業部門的活動,追求公共利益。

  8.促進積極的公民資格與利他主義
     非營利組織提供了公共精神的創造與活動的出口,在利他活動上扮演相當有效的媒介,持續鼓勵利他主義,積極介入公共目標,代表了健康的民主社會中最重要的精神。 


(四)非營利組織在公共服務上之限制

  1.性質上的限制
     非營利組織之民間色彩,使其在提供公共服務上有限制。再者,由於非營利組織多是為了某一單一目的而成立,其組織成員也並非皆是專家,因此非營利組織基於本身能力之限制,不可能面面俱到。

  2.範圍上之限制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非營利組織,多為草根性團體發展而成,組織成員的能力、經費來源的多寡,不可能與政府官僚並駕齊驅,因此,非營利組織所關切的議題、提供的公共服務多有其一定的範圍,且多與本身息息相關者為優先考慮對象。

  3.組織本身的限制
     非營利組織是一民間組織,不具有公權力。因此,非營利組織提供的服務範圍便受相當的限制。 


參考資料
http://www.taiwanngo.org.tw/ngowbs/index.jsp & http://www.npo.org.tw/NPOLaw/index1-4a.asp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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